四川某煤矿为防止瓦斯超限报警,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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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2025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宜宾市筠连县一国有重点煤矿进行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矿采煤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为防止瓦斯超限报警,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至巷道底板上,导致传感器监测数据失效,并以巷道冲尘保护传感器为由报备。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筠连县某煤矿停产整顿2日,并对该煤矿进行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  ),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问题:《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安全生产管理职责